对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无偿收回该土地需要做的工作包括( )。
不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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