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经业主大会通过直接做出的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的行为,应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并通告全体业主。
给予警告
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给予罚款
撤销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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