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当地信教公民有临时性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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