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 )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Ⅰ、政府性基金 Ⅱ、金融机构收入 Ⅲ、专项收入 Ⅳ、中央政府收入
Ⅱ、Ⅳ
Ⅱ、Ⅲ、Ⅳ
Ⅰ、Ⅲ
Ⅰ、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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