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Ⅰ.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Ⅱ.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Ⅲ.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Ⅳ.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Ⅰ、Ⅱ、Ⅲ、Ⅳ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