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 )等监管措施。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责令改正; Ⅳ.责令定期报告。
Ⅰ.Ⅱ、Ⅳ
Ⅰ.Ⅲ、Ⅳ
Ⅱ、Ⅲ、Ⅳ
Ⅰ.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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