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Ⅰ.责令改正; Ⅱ.监管谈话; Ⅲ.出具警示函; Ⅳ.责令公开说明。
Ⅰ.Ⅱ、Ⅲ
Ⅰ.Ⅱ、Ⅳ
Ⅱ、Ⅲ、Ⅳ
Ⅰ.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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