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 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Ⅰ、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Ⅳ
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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