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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