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罚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之二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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