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不可越级报告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
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只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对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需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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