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情形不包括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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