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的违法情形不包括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