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有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资格罚为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年禁止从事中医药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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