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下列生产、销售药品行为不按生产、销售劣药从重处罚定性的是
以其他药品冒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未注明批号的药品的
生产、销售更改批号的药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经处理后再犯的
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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