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公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有关规定,以下关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和出口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均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进口核发《进口准许证》,出口核发《出口准许证》
《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因故延期进出口的,需要重新办理《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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