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信息中的外资企业作出主动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做到
每日向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1日内将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
3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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