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属于(题干内容教材已变动)
资格罚
人身罚
财产罚
声誉罚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