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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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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