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应当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 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管理责任
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授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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