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适用的行政处罚是
公安机关处 10日的拘留
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5 倍的罚款
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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