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公共聚集场所,如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 )。
1次
2h一次
2次
6h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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