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符合资源税法有关课税数量规定的有( )。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生产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的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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