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由A银行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注明“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不足支付票款本银行不予付款”。该票据由丙公司提供保证,双方在保证合同上注明“若该票据到期不获付款,则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票据到日期前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票据到期的第二天,丁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丁公司可以依《票据法》向( )追索。
甲公司
乙公司
丙公司
A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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