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09年11月29日为其妻子陈某投保了甲公司的A人寿保险,约定身故受益人为法定。2012年8月26日,陈某因病身故。死亡时陈某未育,父母健在。郑某向甲公司申请理赔,经查询,2012年8月25日,郑某在甲公司柜台办理了受益人变更,由“法定”变更为“郑某”,变更申请书无陈某签名。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2012年8月25日郑某所办理的受益人变更有效
2012年8月25日郑某所办理的受益人变更无效
保险金应由郑某一人享有
保险金应由郑某、陈某的父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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