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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