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规定,若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建设工期不一致时,则( )。
可以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可以将情况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决定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应将发包人的意愿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应当将两者中建设工期更长者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