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18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18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
2019年4月1日
2020年8月1日
2021年4月1日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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