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甲建筑公司与山西乙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应该采取( )。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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