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2001年5月5E1至2003年5月25日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