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说法正确的有()。
所谓“缺陷”仅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所谓“缺陷责任期”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期限
所谓“质量保证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发生缺陷,经鉴定为承包人原因的,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没收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到期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返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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