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拖欠某劳务公司50万元工程款,劳务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当决定起诉时发现,甲建筑公司已经分立为乙装饰公司和丙设计公司,而乙.丙两个公司对50万元工程欠款的偿还未做明确约定,劳务公司便以乙装饰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丙公司应诉。此时,丙公司作为当事人属于()。
共同诉讼人
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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