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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