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r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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