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
乙于一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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