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12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2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3年2月10日
自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
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10日
自2012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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