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期限为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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