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3月30日
5月30日
6月30日
12月30日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