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销售免税药品取得价款20 000元,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含税价款90 4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认在本月抵扣)上的税款合计为10 000元,其中有2 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5 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非免税药品的生产;对于其他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部分,该制药厂无法划分清楚其用途。该制药厂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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