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并将其1辆电动三轮车出质给乙。在质押期间,为向丙借款,乙擅自将该三轮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欠丁借款到期,丁多次催讨未果。某日,丁趁丙不在家,将该三轮车偷偷骑走。之后向丙声称:“如不还借款,就以三轮车抵债”。下列有关三轮车占有的性质及效力的说法中,符合《物权祛》 规定的有( )。
丙可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丙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乙因甲的出质而善意占有三轮车
丁对三轮车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丙基于对三轮车的占有而取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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