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双方约定按2∶1的比例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后因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甲公司未能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已激股款的认股人请求返还股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只能要求张某承担2/3的返还义务
有权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返还义务
张某承担了全部返还义务后,有权向李某追偿1/3的数额
若张某与李某未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也未约定出资比例,则李某承担全部返还义务后,有权向张某追偿1/2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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