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有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春天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3 000万元,不考虑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则下列有关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甲国有公司认购20%、乙公司认购l0%、丙公司认购7%,剩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甲国有公司以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剩余100万元在3个月内以现金缴足
乙公司以劳务作价300万元出资
丙公司以现金出资,首期出资150万元,剩余出资在2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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