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限制。某日,甲超越权限代表合伙企业与乙公司签订1份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对甲超越权限并不知情。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应为( )。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有效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