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保管一箱人民币,但未向乙声明保管物为人民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甲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甲.
乙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若因乙保管不善导致该箱人民币被盗,乙应当按照所保管的人民币价值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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