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原登记为甲、乙共有,后甲委托丙到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换证过程中房管局漏登记乙为共有人,新房产证上仅将甲登记为产权人;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丁,并与丁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得知此事后,以房管局的行为侵害共有人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有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丙有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丁有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E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丙、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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