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
原则上,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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