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在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务达二十余万元;后来甲又故意透漏内幕消息给其朋友乙,指示乙多次进行期货交易,获利达十余万元,为了感谢甲为其提供信息,乙给予甲三万元“信息费”。后甲又利用自己的地位优势与妻子合谋,集中资金连续买卖期货,致使期货价格受到很大影响,二人从中获取五十余万元盈利。据此,甲窃取公司公款的行为构成了()。
盗窃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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