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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说法,正确的有( )。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承包人应予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d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符合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