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不属于新要约的情形是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而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