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6
3
2
1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